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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保护:从一法独大走向百花齐放
2009-10-20
新中国成立之初,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非常少,类型也主要集中在婚姻案件,此外还有少量的借贷纠纷。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成为公民民事权利保护以及民商事案件审判的重要转折点。而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和司法审判中“大民事格局”的形成,则将民事权利的保护带入了历史上最好的一个时期。

  2007年1月1日之后,侵害肖像权、名誉权,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经济合同类案件等以往几乎不曾出现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开始逐渐增多,形成了一种相对复杂的新局面。

  从建国初期,一部婚姻法独撑大局,到今日,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事法律日臻完善,民法典立法稳步推进,而“维权”早已成为百姓心中一个再熟悉不过的词汇。

  新中国成立60年,民事权利保护如何跨过一度“夯实”的旧思想壁垒,逾越无法可依的法律真空地带,扭转民商事案件类型单一化的弊端,步入如今全方位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时期?

  近日,从司法审判一线走出、长期致力于民商事法律和实践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以他的亲身经历讲述了民事案件审判发展和群众依法维权的曲折历程。

  “民事权益保护这个概念从建国以来就一直在提,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益保护其实并没有建立起来”

  在杨立新的印象里,民事权益保护这个概念从建国以来就一直在提,但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益保护其实并没有建立起来。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至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事案件审判以及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始终处于一种动荡之中。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旧的法律体系已经废除,而新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因此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非常少,类型也主要集中在婚姻案件,此外还有少量的借贷纠纷。对于1949年至1957年这个阶段的民商事案件审判活动,杨立新认为“几乎都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

  “文化大革命”的开始,更使得法院的职能被进一步弱化,民事权益的保护几乎已经不被人提及,民事案件的类型也只剩下了单纯的离婚案件。

  这种动荡的局面一直持续到了上世纪70年代初期,1973年年底法院才又恢复了正常的运转。但是,机构的恢复不可能一下子改变民商事法律几乎一片空白的局面,更不可能让包括法官在内的人一下子扭转对于所谓民事权益保护的观念。

  对于1975年走上审判工作岗位时的司法审判情况,杨立新至今记忆犹新:“我刚到法院参加工作的时候,每个新人都先发一本‘红皮书’,名字就叫做《民事审判法律法规汇编》。虽然叫‘法律法规汇编’,可其中能被称为法律的还是只有一部婚姻法,其他的大部分都是政策,还有一些1973年之后最高法等有关部门作出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到了真正审案子时,主要还得靠长年司法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审判规则。”

  时隔30多年,杨立新还能一字不差地回忆起他刚开始审理离婚案件时,老审判员传授的一套审判方法———“三看一参”,即“看婚前感情、看婚后生活、看婚姻关系发展,参考子女利益”。

  可现在回忆起来,杨立新感到,这样的审判规则其实还是在当时的一种守旧观念下形成的,很多并不能真正体现对民事权益的有效保护。

  采访中,杨立新给记者讲述了他接触的一起经历了近20年和14次判决才最终被准予离婚的案件。这起案件让他“刻骨难忘”。

  在这起旷日持久的离婚案件中,妻子是个普通的农村妇女。丈夫婚后参军,在部队里提了干之后发现和妻子合不来,70年代初期第一次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妻子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处在当时社会背景下的法院,认为男方地位变化就嫌弃结发妻子属于典型的资产阶级思想,判决不予离婚。从此之后,男方几乎每隔半年就向法院提出一次离婚,法院的态度也很坚决———不准。

  说到这里,杨立新叹了口气:“就这样,一场离婚官司从风华正茂打到了垂暮之年,直到民法通则出台、婚姻法修改,真正确认了离婚也自由的观点后,两人才在第14次判决中获得了离婚的解脱,一辈子的幸福就在这场旷日持久的离婚大战中成了泡影。”

  杨立新告诉记者,民法通则出台之前,离婚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比例几乎能够占到所有民事案件的70%,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判决离婚其实非常少。除非是一方过错,对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准予。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无论是对于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还是对于民商事案件审判来说,无疑都是个重要的转折点”

  杨立新介绍说,从1973年之后,民事案件审判无法可依的局面逐渐得到改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事审判陆续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先后出台的三个比较全面的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为民法通则的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无论是对于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还是对于民商事案件审判来说,无疑都是个重要的转折点。”杨立新评价说,“此前,法院民事案件的审判虽然也包含了侵权类案件,但所谓侵权几乎单指打架斗殴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人们只是朴素地知道,打伤了人要赔、打死了人要赔。而民法通则的出台则彻底改变了这种单纯认识,人们开始意识到除了人身损害赔偿外,自己还可以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等太多的权利,以至于从2007年1月1日之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出现了大幅度激增,侵害肖像权、侵害名誉权,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经济合同类案件等以往几乎不曾出现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开始逐渐增多,形成了一种相对复杂的新局面。”

  杨立新回忆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后,法院一下子受理了很多邻里纠纷的案件,有些就是因为邻里之间发生了一点小矛盾,双方互骂了几句,就被以侵犯名誉权告到了法院。法庭上,经常听到当事人说,“以前以为只有打人法院才管,现在才知道原来骂人也犯法,也得赔”。“记得是在1987年前后,某法院就曾经判过这样一个案件,因为一方辱骂另一方,法院判决骂人一方赔偿对方损失,计算标准就是骂一句一元钱。”杨立新说。

  而与之相应的是,更多的民事权利受到普通民众的关注。1988年,曾经名不见经传的“肖像权”就引发了一场备受瞩目的案件。

  事情的起因就是当年在中国美术馆举行的全国首届人体油画展览。“别开生面”的人体油画展规模空前,吸引了大量观众前往观看,中国美术馆门前观赏的人排成了长龙。其中最吸引眼球的当属根据3名经中央美院公开招聘的人体模特创作的人体画。画被公开展出后,画中的3名人体模特认为学校公开展示其人体作品的行为违背了当初的约定,侵害了其肖像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原来,按照中央美院和模特之间的约定,双方的聘用事宜应该依据学校的《招聘简章》,而根据《招聘简章》的规定,人体模特只用于课堂教学和写生,学校要对模特的工作情况予以保密。

  “此案爆出后,曾在社会上引发广泛争议,可谓轰动一时,但出于慎重考虑,该案直到1998年才审判终结,最终保护了3名原告的合法权益。”杨立新告诉记者。

  除了肖像权外,以维护名誉权为由状告新闻媒体、小说作者的案件在当时也颇为多见,几乎成为一阵风潮。而著名的“荷花女名誉权案”更是以判例的形式开创了死者名誉权保护的先河,进一步拓宽了民事权益保护的范围。离婚案件虽然在总数量上仍然保持最多,但在民事案件中的整体比例已经开始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和司法审判中‘大民事格局’的形成,将民事权利的保护带入了历史上最好的一个时期”

  杨立新认为,真正的民事权益保护应该是从民法通则颁布开始的,而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和司法审判中“大民事格局”的形成,则将民事权利的保护带入了历史上最好的一个时期。

  “以前当我还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普通中级法院每年的收案量也就在200至300件,加上基层法院的案件,一个地区每年至多也就2000至3000件案子。可现在,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都在成倍增长,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朝阳区法院,每年的收案量都在5万件以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受案量都在3万件以上,甚至一个法官一年办理的案件数量都已经上千。”除了数量上的增长,案件类型也是越发的复杂化,杨立新随手拿出2008年4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告诉记者:“这上面的立案理由达300多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一家国企的女工向法院控告她的男上司对她进行“性骚扰”,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被媒体报道为我国第一件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虽然此事后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但最终揭开了“性骚扰”侵权行为的神秘面纱。

  2003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某调查事务所女职员谢某状告该所负责人金某性骚扰一案,女职员最终以获赔胜诉,成为“性骚扰”胜诉获赔的第一案,也使得“性骚扰”的侵权性质在司法审判中得以确立。

  2008年,王菲与大旗网、“北飞的候鸟”之间爆发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则属于网络时代典型的新类型案件。由于“北飞的候鸟”网站在网络中披露了王菲的真实身份,使得网民们利用这些信息发起“人肉搜索”,搜寻到更多王菲的个人信息,以至于之后发生了网友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使王菲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侵害。据此,法院判决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了原告王菲的隐私权,同时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面对‘人肉搜索’这一网络概念,上述案件应该说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它说明了在互联网时代,网站也负有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予以尊重的责任。”杨立新评价说。

  杨立新说,诸如此类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发生,一方面折射出人们对于自身权利保护的日趋重视,同时也催生了司法审判对民事权利保障的日趋完备。虽然案件类型复杂了,案件数量增多了,但与此同时法律规定较之过去也大大完善了。物权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现有法律以及侵权责任法等诸多还在制定之中的法律,对人们各种民商事行为的规范和民事权益的保护,已经使司法审判彻底摆脱了过去无法可依的状态,无论何种案件,法官总能从日趋完善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中找寻到评断的法律依据。而法院审判体系从民商事分开改为“大民事格局”,则进一步拓展了民事审判的职能和调整范围,统一了民商事审判的审判体系,使得法律适用更加统一,运转更加高效,从而客观上保障了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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