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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搞装修雇工被砸伤老板称无雇佣关系拒赔
2009-9-22

深圳新闻网讯 工人刘某某装修拆墙时被砸成残疾,口头雇请他的老板郑某某,却以无法证明双方雇佣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宝安法院一审判决老板郑某某赔偿刘某某16.5万元,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昨日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一审时,原告刘某某称, 2007年1月12日早晨,他到深圳市宝安区一网吧,为老板郑某某拆除二楼的隔墙并装修,当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报酬为每天50元。谁知,工作到约11点时,刘某某身后的墙突然坍塌,将他压倒在地。工友当即拨打120,救护车将刘某某送到宝安区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面多处软组织挫裂伤,颅底骨折,颅脑外伤。右肩胛骨,右肋骨右胫排骨折,右肺挫伤,全臂性神经损伤,失血性休克,多枚牙脱落。刘某某认为,他在被告的授权和指示范围内,为其提供劳务活动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将郑某某起诉至宝安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25778.65元。

但被告郑某某辩称,他从未见过刘某某,也未雇请其拆墙和装修,更未与其商谈过雇请及劳动报酬事宜,双方不存在任何事实上的、法律上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刘某某是否受伤、因何受伤,他也完全不知情。他认为刘某某要求他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受伤时间为2007年1月12日,这一时间,涉案网吧正处于装修期间,刘某某受伤后,急救车将其从涉案网吧门前接走。从受伤时间、地点两个因素来看,刘某某关于受伤经过的陈述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在被告不能举示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宝安法院认定,2007年1月12日,刘某某在郑某某经营的网吧内装修时因墙壁倒塌而受伤属实。依据这一事实,法院认定原告系受被告雇用为其装修商铺的,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宝安法院在2009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郑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5190.74元。

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昨天二审开庭审理此案。郑某某的代理律师、刘某某的代理人出庭。郑某某一方提出的上诉主要理由是,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刘某某是在他经营的网吧内受伤,也不能证明是他雇佣了刘某某。刘某某一方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庭审很快结束,由于上诉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官未为双方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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